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楊亞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7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亞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3日止累計132,700元未給付,其中126,042元為消費款;6,15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764元
楊亞儒
自民國114年04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78元
楊亞儒
自民國114年04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