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61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務人 黃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下稱執行原則)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予以執行,依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屬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債權,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戶籍址設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