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09號
抗 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謝瑞慶
相 對 人 陳○○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調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109年
度營簡調字第3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
,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前段、第49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已於期間內繳納調解費用,原審誤
認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費用而裁定駁回,實屬有誤,爰對原裁
定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109年5月20日收受繳費通知單後,於同年月
23日將匯票新臺幣1,000元寄送本院,有規費繳款單、收據
可佐,符合本院通知單所記載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費,抗告
人自無遲誤繳費之情況。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自非有據,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非無由,
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