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號G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煙毒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所宣示之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判決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更正為P一二一二二三О七九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前揭判決關於被告甲○○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P一二一二二三О七九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原判決將首位英文字誤為「D」,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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