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詹立揚詹登奉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詹立揚即詹登奉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8月16日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101年8月22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T30X0L2;┌─────────────────────────────────────────────────────────────┐│附表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彰化縣│溪洲鄉│西畔││171│建│1,363.00│14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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