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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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3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怡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第41
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丁怡心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之附表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並補充證據:被告丁怡心於警詢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冒名應訊,先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丁 詩芸 」之署押(含署名及捺指印),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多次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而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前段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之名義應訊,影響司法機關之調查及他人權益,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文件名稱│偽造之署名及指印│卷頁│├──┼─────┼─────┼───────┼──────────┼───┤│1│100年12月│新北市政府│①新北市政府警│①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偵查卷│││17日0時8│警察局新莊│察局新莊分局│偽造「 丁詩芸 」之署│第27、│││分許│分局中港派│執行拘提逮捕│名、指印各1枚│28頁││││出所│告知本人通知│││││││書、│││││││②新北市政府警│②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察局新莊分局│偽造「丁詩芸」之署││││││執行拘提逮捕│名、指印各1枚││││││告知親友通知│││││││書、│││││││(起訴書誤繕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逮補│││││││通知書)│││├──┼─────┼─────┼───────┼──────────┼───┤│2│同上│同上│自願受搜索同意│物件欄、受搜索人欄各│偵查卷│││││書│偽造「丁詩芸」之署名│第21頁││││││、指印各1枚(合計署│││││││名、指印各2枚)│││││││(起訴書誤繕本人欄部│││││││分偽造署押、指印各1│││││││枚)││├──┼─────┼─────┼───────┼──────────┼───┤│3│同上│同上│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人確實瞭解上述告│偵查卷│││││(起訴書誤繕為│知內容並出自於自願同│第29頁│││││勘查採證同意書│意欄偽造「丁詩芸」之││││││)│署名、指印各1枚││├──┼─────┼─────┼───────┼──────────┼───┤│4│同上│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在場人欄偽造「丁詩芸│偵查卷│││││局新莊分局搜索│」署名、指印各1枚│第24頁│││││搜索扣押筆錄(│││││││起訴書誤載為扣│││││││押筆錄)│││├──┼─────┼─────┼───────┼──────────┼───┤│5│同上│同上│丁詩芸之相片影│空白處偽造「丁詩芸」│偵查卷│││││像資料查詢結果│之署名、指印各1枚│第31頁│││││(即口卡片)││││││││││├──┼─────┼─────┼───────┼──────────┼───┤│6│同上│同上│扣案物照片│空白處偽造「丁詩芸」│偵查卷││││││之署名、指印各1枚│第32頁│││││││││││││││├──┼─────┼─────┼───────┼──────────┼───┤│7│同上│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①該筆錄第1、5頁之│偵查卷│││││局新莊分局調查│受詢問人欄偽造「丁│第9至│││││筆錄│詩芸」署名、指印各│13頁││││││2枚│││││││②內文部分偽造「丁詩│││││││芸」之署名5枚、指│││││││印7枚│││││││③騎縫處偽造「丁詩芸│││││││」之指印8枚(起訴│││││││書誤繕為7枚)││└──┴─────┴─────┴───────┴──────────┴───┘附件: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