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劉家君
被告 葉美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43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