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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