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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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
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