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惠民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峰
法官沈宜生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