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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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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