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九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查扣之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應予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十一時三十分許,接受甲○○自首並自動報繳其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土造長槍一枝,被告因於公告期間自首並自動報繳其所持有之槍械,依法應免除其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土造獵槍一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係違禁物,有該局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刑鑑字第0九三0一九一八七一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獵槍一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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