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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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三號、第九六四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柒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三號、第九六四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七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三號、第九六四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七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三一三號鑑定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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