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維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維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維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5月、2月,經減刑及定刑確定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其於民國110年5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分別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2月,分別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0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100155371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10015537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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