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白鎧榕
白宸維 被告 王宜夫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601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