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號上訴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蕙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