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劉玫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嘉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鍾宇嫣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