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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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624號原告 朱敬華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被告 李金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21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李金龍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起至同年8月16日上午11時46分許止間之某時,向訴外人 張宗鵬 借貸人民幣,並以還款為理由,而取得訴外人張宗鵬、 許美麗 如附表所示帳戶之資訊;復於同年8月27日以欲介紹大陸旅客至訴外人 林慶三 、 林玉秀 夫妻所經營之「誠都商務賓館」住宿,欲先付訂金為由,而取得林慶三、林玉秀如附表所示帳戶之資訊,並於各取得上開帳戶資訊後,旋將所取得之帳戶資訊提供予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則先自106年6月27日起化名為「 陳慧蘭 」之女子,並利用交友軟體與被告朱敬華交往,向被告佯稱有內線消息,可至「浩博娛樂網站」透過投注歐洲足球比賽獲利,而存下兩人之結婚基金,並於取得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訊後,要求原告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帳戶內為投注,而使原告陷於錯誤,自106年8月16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陸續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1至
6所示之張宗鵬、許美麗、林慶三、林玉秀之帳戶,利用不知情之張宗鵬、許美麗、林慶三、林玉秀受領該等款項,以此方式向原告詐得財物共新臺幣(下同)218萬元。被告所涉上開詐欺犯行,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憑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易字第819號刑案卷證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前揭方法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損218萬元,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前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18萬元,自屬有據。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09年4月10日起(見附民卷第12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8萬元,及自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供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育秀附表:
┌──┬───┬──────────┬─────┬────┬───────┬───┐│編號│匯款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受款金融│受款帳號│受款戶│││││新臺幣)│機構││名│├──┼───┼──────────┼─────┼────┼───────┼───┤│1│朱敬華│106年8月16日上午11時│3萬元│台中商業│000000000000│張宗鵬││││46分許,在臺北市000000000○○○區○○路○○號之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2│朱敬華│106年8月24日中午12│58萬元│兆豐國際│00000000000│張宗鵬││││時6分許,在臺北市中││商業銀行││││○○○區○○○路○段141││││││││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行│││││├──┼───┼──────────┼─────┼────┼───────┼───┤│3│朱敬華│106年8月24日中午12時│47萬元│台中商業│000000000000│許美麗││││6分許,在臺北市000000000○○○區○○○路○段○○○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行│││││├──┼───┼──────────┼─────┼────┼───────┼───┤│4│朱敬華│106年8月30日中午12│50萬元│郵局│00000000000000│林玉秀││││時4分許,在臺北市中││││││○○○區○○○路○段141││││││││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行│││││├──┼───┼──────────┼─────┼────┼───────┼───┤│5│朱敬華│106年8月30日中午12時│50萬元│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林慶三││││32分許,在臺北市000000000○○○區○○路○○○號之1之││││││││玉山商業銀行松江分行│││││├──┼───┼──────────┼─────┼────┼───────┼───┤│6│朱敬華│106年8月30日下午2時│10萬元│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林慶三││││38分許,在臺北市000000000○○○區○○路○○○號之1之││││││││玉山商業銀行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