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5號原告 林若水 上列原告與 陳邦基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陳邦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梁家贏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