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107年度馬簡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梁家贏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