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鄭得強
鄭進展 鄭進發 鄭玉蘭 石鄭罔留王 鄭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得強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
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準此,本件原告代位 鄭愛雪 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鄭愛雪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鄭愛雪就被繼承人 鄭文化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惟原告並未提出足供認定全部完整遺產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及全部繼承人完整之姓名、住居所資料、鄭愛雪之應繼分,及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俾核定裁判費;並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