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71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80號,中華民國91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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