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