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補充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甲○○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應更正補充為「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據上論結欄內應更正補充「刑法第五十六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補充「連續」、據上論結欄內應補充「刑法第五十六條」。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