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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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及恐嚇取財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