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 孟鈞 即 鄭敬 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添 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 鄭孟鈞 即 鄭敬諺 、 鄭添錫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0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英、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144118│孟鈞即鄭敬│3月16日起│0月19日止│八三│││元│諺、鄭添錫├──────┼──────┼───────┤││││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0月20日起││七六│├──┼───┼─────┼──────┼──────┼───────┤│002│新臺幣│鄭孟鈞即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9699元│敬諺、鄭添│3月16日起│0月19日止│八三││││錫├──────┼──────┼───────┤││││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0月20日起││七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金英、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44118│孟鈞即鄭敬│4月17日起│10月17日止│一八三│││元│諺、鄭添錫││││├──┼───┼─────┼──────┼──────┼───────┤││││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0月18日起│10月19日止│三六六││││││││├──┼───┼─────┼──────┼──────┼───────┤││││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月20日起││五五二││││││││├──┼───┼─────┼──────┼──────┼───────┤│002│新臺幣│鄭孟鈞即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9699元│敬諺、鄭添│4月17日起│10月17日止│一八三││││錫││││├──┼───┼─────┼──────┼──────┼───────┤││││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0月18日起│10月19日止│三六六││││││││├──┼───┼─────┼──────┼──────┼───────┤││││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月20日起││五五二││││││││└──┴───┴─────┴──────┴──────┴───────┘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孟鈞即鄭敬諺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工專)、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鄭添錫、張金英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2,6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孟鈞即鄭敬諺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3,81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添錫、張金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