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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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聲請人 黃清圳 上聲請人黃清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清圳之姓氏究為「黃」或「」,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