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裕成 律師
洪幼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錦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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