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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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四號
原告天○○
辰○○卯○○巳○○乙○○宇○○丙○○戊○○己○○子○○壬○○丑○○庚○○辛○○寅○○地○○酉○○癸○○午○○丁○○戌○○亥○○未○○甲○○兼右二十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申○○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二二0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蔡森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孫啟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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