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查本件受刑人乙○○於附表編號
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日期均於95年7月1日後,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當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2本院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沒收銷燬之部分,仍應依照原判決執刑,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9月7日至95年11月3日│95年12月26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6││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1771│40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5│96│││案├─┼─────────────┼─────────────┤│後││字│訴│基簡│││號├─┼─────────────┼─────────────┤│事││號│824│422││├─┼─┼─────────────┼─────────────┤│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12│4│││期├─┼─────────────┼─────────────┤│││日│29│1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5│96││確│案├─┼─────────────┼─────────────┤│││字│訴│基簡││定│號├─┼─────────────┼─────────────┤│││號│824│422││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1│5│││期├─┼─────────────┼─────────────┤│││日│29│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5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64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9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307號受刑人乙○○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基隆市○○區○○路○○○巷13之1號(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檢察官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07~95.11.03│95.12.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771號│40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824號│96年度基簡字第4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6.04.1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824號│96年度基簡字第422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29│96.05.07│││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1.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64│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9│││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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