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夏一峰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