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六號
原告 杜士娟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文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