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9號

原告 陳贇助

原告與被告 陳朝盛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移轉為原告所有。惟原告僅記載門牌號碼,並自陳該處為祖宅,已拆除,並未提出附件一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本院無法特定本件訴訟審判之範圍。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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