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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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苗小字第919號原告 張美霞 被告 邱仲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83
0元(見本院卷第5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所述,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日(週四)傍晚,經訴外人即鄰居 陳堆 轉述,稱原告向陳堆與訴外人 范秋香 傳述被告與疑為有配偶之人交往之事,被告獲悉後怒不可遏,而於同日18時25分許,至苗栗縣○○鄉○○村○○000號原告住宅(下稱系爭住宅),急拍系爭住宅大門,原告開門後,被告即無故侵入系爭住宅,而與原告互相拉扯,訴外人即原告之母 黃桂秋 遂上前將兩人隔開,被告竟取出手提袋內之雞蛋數顆,向原告丟擲,上開丟擲之雞蛋並使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多處污損,致支出清洗費用2,000元及修理牆壁油漆費用2,000元和毛刷280元、水桶450元、刷柄1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我有敲門才進入,我認為我有經過原告同意才進入系爭住宅,我確有於上開時、地向原告丟雞蛋,但只有2顆雞蛋,我所丟之2顆雞蛋是丟擲在原告頭上,不會導致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多處均污損,應無造成原告所主張之損失,認無必要給付原告所主張之相關費用,我否認原告所稱有因上開丟擲雞蛋行為致原告支出修理牆壁油漆、毛刷、水桶、刷柄等相關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2日18時25分許,在系爭住宅內
,取出其所攜手提袋內之雞蛋向原告丟擲,暨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均為原告所有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查證人黃桂秋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63號
傷害案件偵查中證稱:被告丟雞蛋時我有在場,原告開門,被告就好像要打他,我去隔開,被告就從包包內拿丟雞蛋,我看被告有丟3、4顆雞蛋,丟的地方是我客廳的吃飯廳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5頁),參酌原告提出之相關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內容(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5頁、第143頁至第149頁),可見被告丟擲雞蛋處顯為系爭住宅之客廳,且系爭住宅內之牆壁、桌子、衣櫃地面確有遭蛋液潑灑之情狀,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丟擲雞蛋行為致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多處受蛋液潑灑而污損乙節,應值可採。
㈢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不法侵害行為存在,以及請求人權利受侵害,且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即在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下,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丟擲雞蛋行為致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多處受蛋液潑灑,因而受有清洗粉刷費用、修理牆壁油漆費用和毛刷、水桶、刷柄費用之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先舉證證明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與原告所主張之損害間具因果關係存在。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清洗費用2,000元,惟經被告爭執,且原告陳稱其係自己清洗,並無任何收據,可徵其實無支出相關清洗費用2,000元,原告復無提出其他證據佐證確受有清洗費用2,000元之損害,此部分請求自難以准許。又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丟擲雞蛋行為致其支出修理牆壁油漆費用2,000元和毛刷280元、水桶450元、刷柄100元,並舉109年12月4日開立之薪瀚油漆工程行送貨單及109年12月25日開立薪瀚油漆工程行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7頁、第65頁),惟原告所主張之上開損害均經被告否認。查原告所舉109年12月4日開立之薪瀚油漆工程行送貨單其上品名為「油漆」、「補土」、「4/2吋毛刷」及「420-27」,與原告所稱購買水桶450元、刷柄100元之費用不符,則原告上開所提單據是否確與系爭住宅牆壁、桌子、衣櫃多處受蛋液潑灑之損害相關,顯屬可疑。又觀諸上開薪瀚油漆工程行送貨單及估價單之開立日期(109年12月4、25日)均與被告丟擲雞蛋之日(109年7月2日)相距達5個月期間之久,佐以原告陳稱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多處受蛋液潑灑之處經其自行清洗(見本院卷第63頁),要難認原告於109年12月4、25日支出修理牆壁油漆及購買毛刷、水桶、刷柄等相關費用,屬於回復系爭住宅之牆壁、桌子、衣櫃多處遭蛋液潑灑之相關必要費用,復未據原告舉證說明上開修理牆壁油漆及購買毛刷、水桶、刷柄等相關費用之支出與被告上開丟擲雞蛋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其此部分請求自非可採,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其因被告上開丟擲雞蛋之行為致受有清洗費用、修理牆壁油漆費用及支出毛刷、水桶、刷柄等費用之損害,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4,83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