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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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鳳梨 被告 吳松 林
嘉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