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林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林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被   告 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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