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902號
原   告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鼎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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