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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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楊志勇
楊敏晴 陳秀鑾 楊重志 楊曼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被告 沈金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刊登道歉聲明,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另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蘇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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