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洪采潔
洪紫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