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675號聲請人 林謝秀春 相對人 陳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謝秉富 之「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可知,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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