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林湘雲 被告 張庭瑄
李詩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397號、108年度易字第3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