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98號原告 鄭賜貴 被告 許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有囑託送達合法性之問題尚待釐清,為保障被告程序權,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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