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立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93,74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84萬元為被告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3月29日簽立東力科技園區新建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以總價承攬方式承攬被告如附表一「壹、本工程」所示之東力科技園區新建工程其中水電消防部分工程(下稱主工程),約定主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86,880,000元(含稅),兩造於工程進行中另合意追加如附表一「貳、追加工程」所示之工程(下稱追加工程,與主工程合稱系爭工程),約定追加工程款為20,365,473元(含稅),系爭工程業於110年7月間完成施工及驗收,原告已開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發票(下稱系爭發票),然被告僅分別給付主工程款74,576,726元、追加工程款15,175,000元,尚積欠系爭工程款共17,493,747元【計算式:(86,880,000元-74,576,726元=12,303,274元)+(20,365,473元-15,175,000元=5,190,473元)=17,493,747元】,爰依系爭契約第6條及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493,7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2、3、8款約定:「依付款比例表之工程項目及百分比方式請款,並附施工相片、型錄、施工圖,始予計價。1.每月25日前提送發票等計價相關附件,次月10日領款(遇假日順延)。2.50%於次月10日現金直接匯入乙方(即原告)公司帳戶,50%於再次月10號接匯入乙方公司帳戶。3.每期請款扣10%為保留款,於本工程初驗完成退保留款50%,複驗完成乙方並完成3%保固履約保證後45天內退剩餘50%保留款。……8.發票全額,含稅(請款時即附發票)」(本院卷23至25頁)。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主工程總價為86,880,000元(含稅),於履約期間雙方另有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則為20,365,473元(含稅),系爭工程已完成施作及驗收,並開立系爭發票,被告僅分別給付主工程74,576,726元、追加工程僅分別支付15,175,000元,尚積欠工程款17,493,747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附件工程標單、估驗計價單、出貨(施工)通知與回覆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單、工程承擔拋棄書、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告知確認書、勞工安全衛生切結書、勞工安全切結書、原告簽發本票影本4紙、原告所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工程第一次追加減總表、鵬翔東悅科技園區建物公設點交第二次履勘檢測報告、統一發票、發票明細及收款明細、審驗申請單、設備送審表等件為證(本院卷11至49頁、53至125頁、143至166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493,747元,即屬有據。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工程業於110年7月間完成施工及驗收,依前揭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已屆清償期限,被告卻遲未給付工程餘款,自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4日(本院卷1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宛橙
附表一:原告請求項目金額壹、本工程項次工程項目金額(新臺幣)1低壓配電盤設備及電力外管線工10,399,578元2電器照明插座,管線設備工程29,151,188元3發電機房內通風工程1,629,900元4避雷針設備工程309,054元5弱電管線設備工程4,525,077元6中央監控系統工程5,970,705元7給排水衛生設備工程14,539,450元8消防設備工程13,095,427元9停車場通風工程531,678元10冷氣排水管道間2"幹管施作86,000元11管理費及臨時水電空調2,504,800元小計82,742,857元小計(含稅)86,880,000元被告已付款項74,576,726元尚欠工程款項12,303,274元貳、追加工程項次工程項目金額(新臺幣)1追加臨時水電材料42,119元20000-0000豪雨配合搶修追加工程16,430元3工地追加三只監視器31,500元4工區臨時抽水馬達控制工程28,650元5深挖區增設三台抽水馬達工程31,840元6擋土噴漿臨時電修繕費用25,000元7工地外圍監視器遷移15,600元8A棟電力變更工程6,958,005元9給排水管路追加工程3,259,939元10A棟電信變更工程973,448元11A棟BA變更工程410,080元12A棟消防變更工程1,373,775元13追加空調排水幹管及穿樑套管756,800元14CD棟廁所管道間位置變更73,400元15各棟樑照燈架設78,614元16地下室臨時探照燈照明40,200元17各棟土建門窗打鑿機電管路修繕工程35,500元18A棟避雷針接地線重新施作17,400元19AB棟新增茶水間102,440元20CD棟梯廳門框打鑿機電管路修繕工程18,000元21地下室水箱試水水源配置7,975元22CD棟樓梯管道間線槽位移工程315,000元23工區臨時給水工程修繕工程99,504元24AB棟1樓新增陽極鎖工程145,500元25AB棟廁所地板落水頭形式變更施工(一般廠牌)150,600元26立欣工務所遷移變更(1-3樓)100,000元27追加各棟電梯施工需求用380V電源配置99,800元28立欣委託代購PVC管材4,980元29各棟路燈及包板內LED燈電源配管拉線421,197元30CD棟1樓窗戶變更加裝磁簧211,400元31CD棟5樓修改管路位置19,500元32B棟5樓消防管路修改17,000元33AB棟屋頂水箱臨時給水配置13,900元34C2,C7戶電梯臨時電配置28,100元35A棟11樓追加預留汙廢水管14,473元36ACD棟各樓層空調主機電源排水套管施作297,970元37預售屋水電配合施作70,000元38CD棟消防變更追加工程834,096元39各棟屋頂照柱燈配管拉線73,250元40CD棟前門框打鑿機電管路修繕工程43,400元41BCD棟室外消防栓箱移位103,000元42A1戶1樓大廳大門變更鐵捲門工程65,000元43B1戶2-5樓廁所拖布盆隔間變更70,000元44B棟消防變更101,304元45發電機設備規格變更1,800,000元小計19,395,689元小計(含稅)20,365,473元被告已付款項15,175,000元尚欠工程款項5,190,473元被告總共積欠工程款項17,493,74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立欣發票及收款明細(含本工程)單位:新臺幣/元年份發票日期明細發票金額已開保留款扣款折讓應收金額支票/匯款金額付款百分比1068月25日第一期2,606,400251,51868,54091,2242,195,1182,195,1002.5%1068月30日合約預收款3,040,8003,040,8003,040,8006.0%1069月25日第二期2,606,400251,51820,8482,242,8102,242,8008.6%10610月25日第三、四期5,460,000377,27631,5923,363,8962,026,17010.9%709,00011.8%709,00012.6%10612月25日第五期1,353,564293,437117,2502,630,1131,274,85014.0%1,274,90015.5%1071月25日第六期3,909,599377,2766,4403,389,0471,694,50017.5%1,694,50019.4%1072月27日第七期4,995,598482,075549,4954,328,9252,164,90021.9%2,164,00024.4%1073月26日第八期4,820,753482,07514,3844,324,2942,162,26526.9%2,162,00029.4%1074月30日第九期3,982,361398,23636,0283,548,0971,774,00031.4%1,774,06033.5%1075月25日第十期1,047,989104,799137,071806,119403,00033.9%403,11934.4%1076月25日第十一期3,772,763377,276135,9053,259,5821,629,79236.3%1,629,79038.1%1077月25日第十二期3,353,568335,357104,8192,913,3921,456,89239.8%41.5%1078月25日第十三期1,886,382188,63836,6341,661,110830,55542.4%830,55543.4%1079月28日第十四期2,934,372293,43726,0962,614,8392,614,83946.4%10710月25日第十五期7,126,332712,63355,0516,358,6483,179,32450.1%3,179,32453.7%10711月25日第十六期2,305,578230,55882,6941,992,326996,16354.9%996,16356.0%10712月25日第十七期8,845,035884,50434,8327,925,6991,500,00057.7%2,000,00060.0%2,000,00062.3%2,425,69965.1%1081月15日第十八期3,353,568335,3573,018,2113,018,21168.6%1082月25日第十九期2,095,980209,5982,9591,883,423941,71169.7%941,71270.8%1083月25日第二十期1,928,302192,83023,1231,712,349500,00071.4%500,00071.9%712,34972.8%1084月25日第二十一期964,15196,415100,585767,151767,15173.6%1085月30日第二十二期628,79462,879565,915282,95774.0%1086月30日第二十三期2,892,453289,2452,603,2081,300,00075.5%1,303,20877.0%1087月30日第二十四期1,173,749117,3751,056,374528,18777.6%1088月30日第二十五期1,173,7491,173,74977.6%1089月30日第二十六期2,095,9802,095,98077.6%10810月31日第二十七期2,431,3372,431,3372,186,68080.1%1094月29日預付工程款5,000,00085.8%總計82,785,5577,344,31268,5401,607,03073,902,51274,576,726附表三:立欣發票及收款明細(追加工程)單位:新臺幣/元年份日期明細發票金額已開保留款扣轉折讓餘額支票/匯款金額付款百分比10712月25日水電追加工程3,150,000315,0002,835,0001,500,0007.4%1,335,00013.9%1081月15日水電追加工程3,150,000315,0002,835,0002,835,00027.8%1082月25日水電追加工程3,150,000315,0002,835,0002,835,00041.8%1083月25日水電追加工程3,150,000315,0002,835,0001,435,00048.8%1,400,00055.7%1084月25日水電追加工程3,150,000315,0002,835,0001,500,00063.0%1,335,00069.6%1087月30日水電追加工程4,615,4734,615,4731,000,00074.5%總計20,365,4761,575,00018,790,47315,1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