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黃志光 被告 謝夢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