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已死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6月2日死亡,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6月5日95甲字第43號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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