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衛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17號聲請人李○○住○○市○○區○○街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110年度衛字第1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6日送達,然聲請人迄今未為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雅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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