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景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慈敏 、 張懷心 、 張維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434元【計算式:16,634+21,400+21,400+(6,000×69)+(6,000×109+6,000×25/30)+(6,000×120)=1,852,4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