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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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呂翊承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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