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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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林慧君
被 告 李學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