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陳進基 被告 黃翊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法官孫文玲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