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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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告 陳進基

被告 黃翊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孫文玲

法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宜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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